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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行政指導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指導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指導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爲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爲或不作爲的活動。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分爲以助成、促進對方爲目的的助成指導和以限制對方的行爲爲目的的限制指導。行政指導的特點在於,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力手段。

二、行政指導的原則

1.正當性原則。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爲必須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導指導的可接受性。這種可接受性表現爲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主觀上認爲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導,將會產生有利於其的法律結果。從利己這一人性本能出發,行政相對人對於可選擇的行政指導,其必然會將自己利益在限定的範圍內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指導對其可能產生不利結果,或者沒有什麼好處,他一般是不會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爲。我們之所以在這裏將正當性作這樣的界定,是因爲行政指導行爲是以行政相對人接受爲產生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

2.自願性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爲應爲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願接受,因爲,行政指導行爲不是一種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實施的,期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爲,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願,本意是人在沒有外在強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法律上的“自願”還應加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之條件。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性行爲,其沒有國家強制力爲後盾,行政相對人不願意接受行政指導行爲,行政機關也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驅使行政相對人違心接受。否則,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爲就質變爲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爲了。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指導行爲比實施行政行爲可能會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一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如果能通過非行政行爲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行政行爲實現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導中確立必要性原則,是基於行政效益理論。在現代社會中,行政管理的資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爲了減輕社會負擔,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主觀努力,將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最大化。

行政指導的相關措施和程序是行政機關執行自己的相關行政命令的一種方式和方法,涉及到具體的行政違法事項,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司法職能來進行指導和處理,對於拒不執行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方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