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別人的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拍攝別人的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拍背影一般不會侵犯肖像權,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爲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爲。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也稱爲“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爲:“以營利爲目的”和“非以營利爲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爲只要不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爲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爲纔是合法行爲。如爲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爲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爲,不在於以盈利爲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爲。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爲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爲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爲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爲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爲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肖像是一個人的客觀替代,代表個人的行爲,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嚴重影響個人的日後生活。所以當下的很多年輕人應當認真保護自己的肖像,不要輕易與陌生人進行合照,這樣也有利於個人信息的保存。本文重點解釋背影並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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