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甘肅省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土地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爲: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爲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哪一個地方土地面臨着徵收的時候,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土地徵收的活動,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土地管理法》對於土地徵收的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費用都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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