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公安機關有管轄權
一、侮辱誹謗罪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嗎
侮辱誹謗罪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要看具體情形:
1、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即需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誹謗罪管轄權不屬於公安機關;
2、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纔有管轄權。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說,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爲,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爲。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爲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訴訟法》的侮辱、誹謗行爲區別開來。
在特定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侮辱誹謗罪是具備管轄權的。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進行貶低他人,或者是進行其他侮辱他人行爲的,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侮辱罪。而誹謗罪指的是進行虛構事實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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