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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高空墜物怎麼處理?

一、過失高空墜物怎麼處理?

過失高空墜物怎麼處理?

過失高空墜物需要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高空墜物不適用過錯推定責任,認定高空拋物責任時,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爲人所造成的,而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範圍是什麼?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爲人所造成的,而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衆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在當代的社會,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所以根據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說高空墜物這種行爲已經嚴重發生的情況之下,導致他人受到損失的,有侵權人一般承擔相關的侵權責權,經過調查之後也沒有辦法確定的話,那麼是需要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擔補償責任。

標籤:高空 過失 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