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導致死亡怎麼處理?
一、高空墜物導致死亡怎麼處理?
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高空墜物砸死人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是什麼?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1、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藉一定的自認爲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爲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爲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爲,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於: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爲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
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爲人對可能性轉化爲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爲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爲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爲人和主觀上認爲,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爲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爲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爲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爲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爲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2、過失致人死亡罪同“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爲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爲人對其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將行爲人在故意殺人中因打擊錯誤誤殺其“針對對象”(即行爲人追求的殺害對象)以外之人的行爲認定爲過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爲致人死亡行爲的定性
不作爲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爲人對其不作爲行爲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尤其要注意這樣一種情況,即:行爲人先前意外地或過失地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爲人能搶救而不搶救,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對行爲人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認爲是意外事件而認定行爲人無罪,而應對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再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出於被告人的傷害行爲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時,被告人就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他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不僅不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反而一聲不吭甚至一走了之,從而導致了被害人因貽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4、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爲人爲逃避罪責又將屍體誤爲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爲
傳統觀點認爲,不應只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一罪,而應對行爲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實行數罪併罰。但是以結果無價值論爲立場的張明楷教授,對此表示異議,受害人基於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致死以後,對於行爲人後面的誤以爲被害人沒有死亡而繼續“殺人滅口”行爲,屬於對象不能犯未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從重處罰即可,而沒有必要並罰,因爲屍體根本不可能成爲“殺人”的對象,不是故意殺人罪的法益保護對象。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之間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區別的,因爲高空拋物主觀上是故意的,所以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是高空墜物導致人員死亡的話,是按照過失真死亡罪來進行定罪處罰的,也就是今天相對來說是比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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