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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他人和侵名譽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誹謗他人和侵名譽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誹謗他人和侵名譽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誹謗他人一定會侵名譽權但是反之不成立。兩者的異同如下:

(一)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共同之處

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

2、行爲方式基本相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爲一般均可成爲侵害名譽權的行爲;

3、行爲後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二)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爲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爲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爲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後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爲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爲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爲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於“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爲,因此,把握好一個分寸也非常重要。

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爲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爲義務。只有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爲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爲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爲,而我認爲該不法行爲只能是積極地作爲,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因爲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並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主要有三種: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衆出醜。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中,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爲,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爲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爲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爲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爲人有過錯。

行爲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在通常情況下,利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多是故意的,因爲侵權人都是想以此來達到貶低他人人格,損害讓人名譽的目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還存在一種屬於“不明真相”的過失。例如上面所舉案例的中的第一例,當侵權人不符合實際的消息投書報社時,編輯由於沒有深入實際進行調查而信以爲真,登報擴散了這種消息,也應認爲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只不過是一種過失行爲。根據民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過失同樣應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權受到侵犯有可能是由於他人實施誹謗行爲才導致的,但是對於刑事案件而言,並非誹謗就一定會造成名譽權受到損害,同樣,名譽權受損也不一定是由於誹謗行爲的實施才導致的。他人若是發現自己的名譽權受損,首先需要確定被侵權的理由。

標籤:名譽權 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