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滑倒摔傷責任劃分的依據有哪些
一、顧客滑倒摔傷責任劃分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顧客滑倒摔傷責任劃分的具體原則
根據法律,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關於證據,會涉及到原被告身份信息、主體資格信息,相應票據,傷殘鑑定材料等。關於傷殘等級,需要經過相應司法鑑定部門鑑定方可確定。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爲的行爲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來說,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爲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按實際情況,如果商店對於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爲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關於顧客滑倒摔傷責任劃分,根據法律,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傷殘等級,需要經過相應司法鑑定部門鑑定方可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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