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工地現場施工安全生產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生活實踐中,高空墜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臨的是高空墜物來源不明的情況。大多數受害人常常只能確定墜物是從某一棟樓的陽臺墜下,卻無法確定具體是由哪一個陽臺墜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傳統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那麼由於侵權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爲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均無法認定,極易因此認定侵權責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無法行使求償權,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高空墜物的處理肯定會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喪失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自己需要注意在程序上遵循有關的條例,否則事情的解決就會存在較多的問題,此時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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