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指的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物業如何處理高空墜物問題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爲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爲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如果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了社區內居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物業服務公司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可以規避此類相關的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三)認真對待居民投訴
在出現居民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接待人員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並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高空墜物導致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那麼就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除非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因此在這個情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就是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這一類型的案件進行歸責的。還有一種情況是無法確定性侵權人的情況之下,需要有所有權,還有人可能加害人承擔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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