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屬於故意殺人罪嗎?
一、高空墜物屬於故意殺人罪嗎?
高空墜物一般情況下會屬於故意殺人罪,如果砸死人了就是過失殺人罪,砸傷了人就是過失傷害罪。砸壞了東西就是經濟賠償。什麼都沒有砸到,只要證明不是故意的就是批評教育,證明是故意的行爲,但是沒有造成後果較真的話最高就是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爲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爲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之間還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區別的,最主要就是由主觀態度上來進行區別的,高空墜物類型的案件,從主觀上來說的話基本上都是屬於過失的,只要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那麼通常都不會以刑事責任來追究,否則的話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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