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空墜物的舉證倒置的合理性是什麼
關於高空墜物的舉證倒置的合理性是什麼
一、法律對弱者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是由於在特殊侵權行爲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拘泥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爲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偵查手段都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憑藉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讓一個已經遭受不幸的受害人來承擔全部損失與全部舉證責任似乎於法理上有些不盡人情。而由全體所有人就自己無過錯來承擔證明責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證明具體的加害人來說更容易些,這就使受害人擺脫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爲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爲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也更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二、有利於發現事實真相
在高空墜物侵權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有助於發現真正的行爲人,在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爲的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了避免“背黑鍋”,就會想辦法去找出真正的責任人。也許有人本來就知道誰是真正的拋物行爲人,如果這個知情人要爲真正行爲人承擔責任,他就會有動力揭發;反之,他更可能選擇保持沉默。
三、公共安全的考量
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使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爲這樣的高空墜物侵權行爲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爲受害者。爲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律不得不將天平傾向受害者一方,雖難免會犧牲個別人的利益,但最終的目的是使公衆受益。如果在沒有明確的拋物人的情況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那麼可能會激勵那些真正的行爲人繼續進行高空拋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拋物的人也會加入拋物的行列。但是確立了這一規則後,那些高空拋物者想要拋物時,不僅需要小心注意樓下經過的路人是否可以發現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圍的鄰居是否可以發現他。當高空拋物者成爲過街老鼠時,這種現象就可能減少。
四、風險共攤原則
在現代社會,高空墜物傷人而找不到侵權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說每一個公民都是潛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墜物傷害的損失往往極爲慘重,受害人如果得不到賠償,極不公正;而讓高空住戶集體承擔責任,雖然可能損及無辜,但畢竟由集體承擔,每個人分擔的相對不會太多。因此,立法在權衡雙方的利益後,作出讓高層住戶集體承擔責任的規定,雖談不上完美,但作爲一種權衡之計,也只能如此。進而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結果,因爲不同的人羣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所謂利益平衡,體現在法律上就只能是讓多數人或者相對多數人滿意或感到大體公正。
隨着新聞的不斷報道,大家越來越關注高空墜物了。如果向徹底的解決高空墜物的事情,首要從源頭上進行切斷,首先要從個人進行做起,做到不在高處亂拋東西,然後給身邊的親戚朋友普及高空墜物的危害,且要注意高空墜物的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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