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人傷亡如何判刑?
一、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致人傷亡如何判刑
要份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就由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擔責任。如果確定了加害人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同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3至10年。
二、高空墜物案件的判刑原則
1、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說,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爲,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2、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
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說,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纔可稱之爲犯罪行爲。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爲,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3、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
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爲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如若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則只能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高空墜物由拋物行爲的實施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沒有找到具體的行爲人的就是由全部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擔責任。想要不承擔責任的,就要自證清白,比如說證明自己的不在場或者是拋物的物件不屬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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