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高空墜物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拋物者或者物件的管理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是故意拋物的,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高空拋物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高空拋物致重傷或者死亡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將高空拋物按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規定依法審理。
按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是將高空拋物作爲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構成符合《刑法》第232條、第234條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爲或者犯罪手段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行爲定性。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法律之所以規定過失犯罪,是因爲該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嚴重,要求絕對避免這樣的犯罪發生,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該規定定罪處罰。“爲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實施的故意高空拋物行爲。這種行爲之所以不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而是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如前所述,該行爲其針對的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即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爲,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爲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一旦存在主觀故意或者嚴重後果,責任主體行爲人除了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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