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墜物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一、工地高空墜物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高空墜物的過錯推定責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意思就是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高空墜物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不是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麼劃分?
一般來說,建築施工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理論上認爲,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爲,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爲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爲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爲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
在日常生活中,工地的勞動者經常會面臨高空墜物的威脅,如果在工地上不小心發生了高空墜物的情況,工地工人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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