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爭議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爭議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一般來說,高空墜物糾紛的責任範圍是從高處掉下來的東西,對第三者造成了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業主投保了該險,那麼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擔經濟損失。在這裏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業主本人、親屬以及常駐人口等,被高處掉下來的東西砸到,則不屬於該險的賠償範圍。
二、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爲。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籤,大到晾衣架、菸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
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鬆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鬆動、查陽臺,天面等懸掛物是否鬆動、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牆滲水情況。
三、高空墜物責任劃分
高空墜物被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爲,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爲,高空墜物都被認爲是一種侵權行爲。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對於當事人的利益侵害是較大的,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的利益支持有着法律上的約束,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權益的維護,對於具體的範圍,自己可以諮詢有關的部門來進行處理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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