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嗎?
大家都知道民法、刑法、行政法調整的是不同的社會關係,但是關於三種責任競合的時候該如何處理很多人是有疑問的,關於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嗎,如果三種責任競合的話,根據法律規定需先承擔侵權的責任,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二、法院調查財產侵權不,要申請嗎?
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情況,但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爲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爲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關於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嗎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如果是發生了責任的競合的話,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先行承擔民事的責任的,所以受害者一般是可以優先受償的,當然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定是否讓受害者優先受償。必要時可以聯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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