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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不當得利與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不當得利與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爲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

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爲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爲的違法行爲;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爲債務人,受害人爲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爲受益人,他方爲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2、侵權行爲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爲,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爲。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某種利益。不當得利基於法律規定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所以其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得利源於羅馬法的“請求退還訴權”,而近代的不當得利制度,始於《德國民法典》。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由此可以分析出其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1.一方獲得某些利益。利益是指財產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某些損失。亦指財產上的損失。3.獲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他方的損失是由於一方的獲利造成的。4.沒有合法根據。造成他方損失而自己獲利的事實既沒有法律規定的依據,又沒有合同上的依據。

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爲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利益返還給利益所有人。

三、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三要素

不當得利之債,是基於不當得利而在不當得利人和利益所有人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1、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債權人爲在不當得利中財產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稱利益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債務人爲在不當得利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稱做不當得利人或者受益人。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爲不當利益。

3、不當得利債的內容,爲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得到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人有義務將該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予以返還。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標籤:侵權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