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者個人偷稅漏稅了怎麼辦?
一、單位或者個人偷稅漏稅了怎麼辦?
單位或者個人偷稅漏稅了應當及時的繳納稅款。《刑法分則》偷稅漏稅的規定有: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稅罪修改內容的新舊對比是什麼?
吸收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爲了維護稅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爲“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修正案把逃稅行爲主要概括爲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爲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爲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爲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爲等。
3、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爲合適。
偷稅漏稅的行爲在我們國家是屬於侵害到稅收管理秩序,由於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公民具有納稅的義務,所以不能夠隨意的偷稅漏稅。但出現這種行爲,應當及時的補交稅款,否則面臨的將是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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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稅漏稅會有什麼處罰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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