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稅收行政訴訟的有哪些條件?
一、可以提稅收行政訴訟的有哪些條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必須滿足以下兩點: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示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綜上所述,納稅人對於徵收的稅費存在異議,採取向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之前,首先需要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是申請稅務機關行政複議,如果對於行政複議決定仍舊存在爭執和異議,纔可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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