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幾個步驟
稅收行政訴訟的基本程序有五個步驟,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1)宣佈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並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作爲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爲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複議並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爲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複議並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複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庭的時候,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出庭,代理律師也要出庭,如果不是不能公開的案件,案件以外的人都可以去旁聽。開庭到了中間環節,原告和被告都有最後闡述自己觀點的機,法官會根據收集的證據進行反駁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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