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與原來的三法的區別大嗎?
一、外商投資法與原來的三法的區別大嗎?
這部《外商投資法》對於外商投資的准入、保護、管理作出了統一規定,對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推動形成全新格局,將成爲彰顯我國對外開放決心、爲外商投資“保駕護航”的重要法律。
在開放以來,我國先後通過“外資三法”建立了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但是由於法律繁多、相互衝突,新的商業模式和行爲不斷出現,再加上近些年國內外經濟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等因素,促使我們必須重新制定相關的外商投資法律。
而隨着《外商投資法》發佈,它將取代原來的“外資三法”,成爲新的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爲中國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新一輪對外開放政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外,《外商投資法》還爲未來外商投資中國,帶來一些重要訊息:
(1)外商投資,最看重的就是投資國家的法治環境 ,而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中國將會繼續用法治爲對外商投資保駕護航。
(2)中國市場是一個巨大“潛力股”,除了讓中國企業自己分享,未來還會以更積極的態度歡迎外商投資,讓全世界共同分享發展成果。
(3)中國對市場經濟道路抱有堅定的決心,雖然是爲外商投資制定的相關法律,但也有一視同仁的思路,中國對內資和外資的監督管理,適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規則,民營企業也將因此受益。
二、如何界定什麼是外國投資?
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對外開放的水平的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被吸引到我國進行投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外資企業,也就是說成立在外國的企業,管理的主要機構也在外國的企業如果是想來我國進行投資的話,也是要受我國的法律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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