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稅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在國際上的綜合影響力通過境外投資的數據也能間接的反應出來,現在我國的境外投資呈現出來的發展狀態是非常高速的,這樣可以增進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在市場經濟方面更多的合作交流,只不過境內法人到外投資也不能夠避免交稅納稅的這個問題的。那麼,境外投資稅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境外投資稅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境外投資獲利併入國內利潤總額納稅,在國外繳納的稅款可在國內抵免,分爲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1、直接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爲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2、間接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爲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在我國,境外投資稅收大多數的情況下是分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這兩種情況的。因爲境內公司法人在外投資的利潤是要算入到國內總公司當中的,那根據不同的情況,如果已經在國外向當地的有關稅務部門繳過稅了,在國內就可以免去部分的稅收,相應的不同情況也是需要企業對號入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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