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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消防隊的存在,是爲了使得在發生火災時,請求得到救濟,若消防隊在接到舉報電話的限定時間內沒有到達,將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並非是所有的情形都會受到處罰,根據規定,不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對於這些不會受到處罰的行爲,也將不需要承擔責任。

不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予行政處罰的四種情形。例如:對擅自印製、銷售合同示範文本等16種情形,工商機關對當事人應當及時警示告知,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處罰。同時,《規則》對當事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10種情形、應當從重處罰的31種情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相對人的違法行爲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審批責任人應當按照《執行標準》確定處罰幅度;辦案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該規則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必須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說明;對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構成執法過錯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執行標準》對工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自由裁量幅度,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分解,並對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執行標準》則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逾期5日以內的,處以1萬元罰款;逾期5日以上10日以內的,處以1萬至5萬元的罰款;逾期10日以上的,處以5萬至10萬元的罰款。

二、消防行政處罰程序

(一)簡易程序

1、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適用簡易程序。

2、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3)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4)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消防監督員應當場收繳,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

(5)報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二)一般程序

1、條件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訊問人或詢問人不得少於2人;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或《詢問筆錄》。需要傳喚的,應當使用《傳喚證》,《傳喚證》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簽發,消防監督員執行。當事人逃避或拒絕傳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3)進行現場勘驗或檢查,並製作勘驗或檢查筆錄;

(4)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

(5)填報《行政處罰審批表》(分爲適用聽證和不適用聽證兩種)。對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6)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陳述、申辨筆錄》;

(7)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8)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建立行政處罰卷宗。

3、時限

(1)被傳喚人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內不能結束訊問的,應當讓被訊問人離去;需繼續訊問的,可以再次傳喚;

(2)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送達當事人;

(3)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7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序送達當事人。

(三)聽證程序

1、條件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當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2、程序

(1)填發《聽證權利告知通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後3日內向辦案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消防機構不再組織聽證;

(3)有特殊情況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延期舉行聽證的,應填發《延期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4)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當事人閱讀或向他們宣讀,審覈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填報《聽證意見報告書》;

(6)填報《行政處罰審覈表》;

(7)建立聽證卷宗。

3、時限

(1)全部聽證工作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0日內結束;

(2)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3日內填發《告知不予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填發《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四)複議程序

1、條件

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或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爲的,可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2、時限

當事人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60日內申請,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五)行政賠償程序

1、條件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程序

(1)當事人向公安消防機構遞交賠償申請書;

(2)填報《受理賠償審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填發《受理賠償通知書》和《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3)填發《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申請人;

(4)建立行政賠償卷宗。

3、時限

(1)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在意識到某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爲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判處刑罰,但是必須是在掌握了確切的證據的前提之下,才能實施處罰,否則,若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