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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確定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對於每個職場人員來說都十分重要,在我們進入企業中勞動合同的鑑定既保證員工的切身利益,又能保障企業不受損失,它的簽訂與解除就會變得尤爲重要,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了解相關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流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訂立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