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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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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

 2008年6月,村民黃炳義與陳懷玉約定,將各自離對方較近的兩塊面積相等的承包地進行互換耕種。2012年4月,因黃炳義現耕種的承包地地下經探測富含鐵礦,外地一家礦業公司欲進駐開採,可獲土地補償款27000元。陳懷玉要求解除與黃炳義的互換合同,黃炳義反駁稱兩塊土地都是國家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開始後重新發包的,承包期30年,互換後其有權繼續耕種。雙方爭執不下,遂起訴到法院。

   解答:在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糾紛中,有的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互換合同,就涉及對合同期限的認定問題。土地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互換後,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權利義務也隨之互換,當事人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換言之,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喪失了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對新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土地互換有別於土地轉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兩者並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主體變更的法律關係。另外,按農村習俗講,互換關係從雙方相互交付標的物時即告成立,雙方未約定期限,則視爲永久性互換。對農村承包土地互換而言,其互換期限即爲農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據此,在司法實踐中,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土地互換,當事人一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