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
隨着近年高校逐漸擴招,每年有數以百萬計的應屆畢業生進入人才市場。在大學生涯中,實習至關重要,能爲以後就業提供相關的實習經驗。由於很多大學生對相關法律瞭解較少,在簽訂實習合同時,實習合同期限究竟應該定爲多久?就成爲了一個重要的問題,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實習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勞動法沒有關於實習期的規定,實習期是指大學生在校期間,到用人單位實習的期限,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學生,還不是勞動者,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作爲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爲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二、對於實習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是在校生的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沒有確定的時間。如果是正式踏入社會去工作,《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實習期的提法,只有試用期。
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三、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畢業後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
1、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經濟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爲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係。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保用品;勞務合同沒有這方面規定。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雙方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就應承擔某一項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按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有關法律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實習合同則不同,它一般是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約定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實習的目的在於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理論知識。
綜上,實習合同期限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在今後簽訂實習合同時大家一定要注意,鍛鍊自己的綜合素質固然重要,但也要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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