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重組方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公司的正常運營過程中,由於某些原因致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此時,債權人就可按照之前就該債務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的讓步,通過修改原定債務償還條件來重新達成協議,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爲了保障重組的規範化運行,我國的法律對此也做出了相應的重組方式。
首先是以資產來進行債務清償,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以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時,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爲債務重組利得,作爲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爲債務重組損失,作爲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爲債務重組利得,作爲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
其次,是通過將債務轉爲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爲資本,同時也是債權人將債權轉爲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爲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爲債務重組處理。債務轉爲資本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債務人爲股份有限公司時,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爲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爲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債務人爲其他企業時,債務人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並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份額確認爲實收資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爲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若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對於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餘額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於當期確認計入損益。重組後債務的賬面餘額爲將來應付金額;以附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爲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之和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原則,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採用三種方式進行組合;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爲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爲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爲債務重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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