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代通知金是指單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而工資賠償或者經濟補償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別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對代通知金的規定非常明確,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也進行了非常詳細的描述,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比如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造成了勞動者的損失應當予以合法合理的補償。
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區別主要在於一個是賠償情況而另一個則相當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金情況,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如果不違反相關規定可以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是經濟賠償金則是必要進行賠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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