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時限一般是多久
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除了所在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申報外,作爲受傷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還有工會組織,其實也是有這個權利的。然而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都會有時限的限制,那究竟認定工傷的時限是多久呢?而我國法律中又是怎樣規定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認定工傷的時限是多久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一般爲企業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出情況,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注意:這裏勞動者沒有延長申請時限權利,也沒有沒有中斷、中止的法律情形),過了1年申請期限,勞動行政部門將不予以受理工傷申請。除非所在單位願意協商此事,否則很難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
二、工傷認定過了時效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爲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爲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爲,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
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工傷認定途徑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在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認定,二是勞動者在事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一旦單位沒有申請,勞動者一定要及時申請,莫超期限,否則無法實現工傷賠償。如果的確超過了期限,那麼工傷賠償的途徑就行不通。這時怎麼辦?
換種思路,從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角度要求賠償。人損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鑑定結束後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損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所以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損角度進行補救。
在通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這個認定工傷的時限要區分不同的主體,如果會用人單位的話,那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效比較短,一般爲30日,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的。而要是受傷勞動者申請認定,雖然也是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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