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有什麼工傷待遇?
一、臨時工有什麼工傷待遇?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若臨時工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是可以享受工殘補助費待遇的。對於其標準的確定,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的數額爲本人工資的60%,付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
另外,目前建築行業中臨時工招用管理比較混亂,爲避免糾紛的發生,勞動關係雙方都應在建立勞動關係時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依《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類似臨時工這種事故情況,勞動者絕對可以享受因工緻傷的各種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臨時工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或工傷本人、傷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在生活中,臨時工是很常見的工種。但是,在法律概念裏,並沒有這個詞。只要依法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臨時工也能獲得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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