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受傷,主張發包人和分包人賠償獲賠
王X與陳X、雲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受害糾紛一案
(2020)雲2822民初361號
原告:王X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斐,雲南XX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陳X
被告:雲南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X、雲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訴訟委託代理人:何X,雲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X
被告:秦X
案情簡介:被告二將勐海縣的路面加寬工程發包給被告一,2019年11月9日起,原告受被告一僱傭到勐海縣工地上工作,主要做公路路面加寬的石頭擋牆,被告一租賃了被告三的挖機,被告三僱傭被告四駕駛挖機,2019年11月23日,原告在工地上上班時,被告四在駕駛挖機的過程中撞到原告,致使原告受傷,造成原告10級傷殘的工傷事故,原告因此產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一系列損失,原告與被告一是僱傭關係,事故發生後,被告一墊付部分醫藥費用後,就原告的合理賠償請求遲遲不能達成一致,導致談判無法進行。 因被告二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告一,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僱主(被告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因被告四是直接侵權人,而被告四是受被告三僱傭駕駛挖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原告王X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陳X賠償 原告227883元;2、依法判令其他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 由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認爲,關於原告王X與被告陳X是否是僱傭關係的問題。庭審中,被告陳X認可所有工程材料和挖機由其提供,原告王X等人只提供勞務,陳X按照王X等人所做工程量支付工資,綜上,王X等人做工是根據陳X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及設備,陸續給付勞動報酬,王X等人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份,雙方按工程方量計付勞動報 酬只是對勞務費的一種支付方式,不能簡單認定爲關係, 故王X與陳X之間應爲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 員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 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王X作爲陳X的僱員,在施工現場因摔到擋土牆下方致傷,僱主陳X應承擔賠償責任。建築公司明知陳X沒有建設工程資質,仍同意其以公司名義承攬工程,具有過錯,應與陳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原告摔傷是否是被告秦X駕駛的挖機所致的問題。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爲了證明該觀點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因原告申請的兩位證人均爲原告工友,屬於與原告接觸密切的人員,且原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未形成完整證據鏈,目前無法確認原告摔傷是被告 秦X駕駛的挖機所致,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秦X、劉X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雲南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X連帶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168711. 68元;
案件受理費1140元,由原告王X負擔145元,被告陳X、 雲南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95元。
-
在用人單位什麼是老工傷人員
一、在用人單位什麼是老工傷人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爲“老工傷”.老工傷人員大體可分爲四類:第一類是正在進行或已經列入改革改制計劃的國有企業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第二類是已完成改革改制國有企業中辦理了退休或退養的工傷人員...
-
棗陽市XX廠與邱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棗陽市XX廠。法定代表人:郭XX,棗陽市XX廠廠長。委託代理人:楊X、龔XX,棗陽市XX廠法律顧問。被告:邱XX,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湖北省棗陽市。委託代理人:王XX、金安軍,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棗陽市XX廠訴被告邱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
-
王X訴商丘市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被告):王X,女,1994年12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楊亞莉,女,1971年3月6日出生。委託代理人:林X,陝西XX律師。被告(原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陽區XX。法定代表人:潘XX,總經理。委託代理人:田X、李X,河南XX律師。原告(被告)王X與被告(原告)商丘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
滄州XX廠與張XX、雲南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漢族,住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委託代理人:吳XX,貴州XX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滄州XX廠,住所地:河北省獻縣河城XX。組織機構代碼:798XXXX4543-8主要負責人:李XX,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獻縣。委託代理人:劉XX、朱儁健,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