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報銷哪些項目?
一、職工工傷報銷哪些項目?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哪些費用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呢?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目錄和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用藥範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規定執行。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工傷發生且認定確實是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由於單位與員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已經繳納了社會保險,所以工傷可以部分由工傷基金來報銷,具體只有三種費用可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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