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鑑定二級能退休嗎
一、職工工傷鑑定二級能退休嗎
不可以,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四)項曾經規定:”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但該規定已經《工傷保險條例》廢止,工傷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不過,工傷職工鑑定爲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90%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是辦理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鑑定爲一至四級的,以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其它條款鑑定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滿15年,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可以辦理病退休。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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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1、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爲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爲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爲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四、《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發生工傷會根據傷殘進行賠償,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只要按照流程進行賠償就可以,但是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或者是沒有購買其他的保險,所有的費用都得用人單位出,小的公司會因爲工傷而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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