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是工作中最不可避免發生的,特別是有些比較特殊或者是危險的工作,發生工傷有可能就造成傷殘,如果因爲工傷造成骨折的,就需要按照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進行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的結果給予受工傷骨折的人一定的經濟和其他補償,因此骨折的傷殘程度不是以誰說了算,需要經過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的鑑定爲準。
一、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
1、工傷級別鑑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2006年,國家發佈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二、骨折工傷等級鑑定需要的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程序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鑑定骨折工傷等級的需要到當地規定的衛生部門做鑑定,鑑定時需要攜帶相關的資料,鑑定人的基本身份資料、詳細的病情資料等等,然後鑑定部門就會按照骨折工傷等級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最後做出診斷的結果,發放傷殘等級的證明書,如果對於骨折工傷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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