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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出院後多久評殘

工傷出院後多久評殘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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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後工傷評殘

員工工傷進行傷殘鑑定,需要達到一定的醫療期。根據不同病情或者傷情,醫療期也是不一樣的。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盪,臟器挫傷保守治療,燒傷(小面積、淺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並脊髓損傷。

因病鑑定申請時需滿足的醫療期規定
(1)癲癇病、腦外傷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質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雙向情感障礙虛年病史以上並且男性年齡需達到50週歲以上,女性要45週歲以上。
(3)惡性腫瘤及癌症無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醫療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因病鑑定(惡性腫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過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