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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

隨着全球溫室效應的日子惡化,近幾年環境在不斷的被破壞,這樣子的情況下環境溫度異常高,夏季的高溫天氣一直在刷新着每個地方的記錄,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將會受到身體的損失,高溫補貼就是爲了彌補損失,那武漢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武漢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

一、武漢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標準是什麼?

根據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國稅局、地稅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爲12元/天,執行時間爲6、7、8、9四個月。2017年湖北省高溫補貼標準尚未作出調整規定,因此參照該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高溫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高溫補貼可以納入最低工資中麼?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溫下的作業者進行一定的關懷,是十分有必要的。勞動保障部門表示,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補貼。高溫補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但目前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但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

高溫補貼的發放是國家政府要求每個公司在要求的發放時間內必須向勞動者發放,發放標準是按當地省份的標準來進行,一般湖北武漢的發放標準是每人每天12元,剛剛的時間是六到九月一共四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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