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後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般看守所羈押期限是不超過2個月,而申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則是不超過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擴展資料:
因爲國家並沒有詳細規定看守所的羈押期限,所以關於看守所羈押期限還要詳細解釋:
首先要明白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會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說判決書會寫上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這個日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日期也即開始羈押的日期。
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不會折抵刑期。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爲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兩者的共同點就是在裏面羈押的人員都會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是會計入刑期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判處拘役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對人身的限制相對就比較高了,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但因爲又沒有辦法跟拘留相提並論,所以當事人如果是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當事人如果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實際刑期1日。
偵查羈押期限對於人身自由進行了剝奪,所以相關的機關應當根據規定進行羈押,不可以違法的超期羈押,根據規定如果在規定的羈押期限沒有辦完案件的,應當將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變更爲監視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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