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信託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一、擔保信託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1)信託當事人主體適格;
(2)信託意思表示真實;
(3)信託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主要包括
(1)信託目的合法;
(2)信託財產能夠確定且爲委託人合法所有;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確定。
二、信託合同的特徵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三、信託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爲對財產進行處分的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爲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爲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四、擔保信託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保證方式加重了債權危機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保證責任,雖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但在債權人的債權消滅之時,又產生一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且於保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時,債務人的不履行已由債的關係成立之時的可能性轉化爲必然性,保證人債權的實現無日可待。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未根本解決討債難問題,原債權的實現以保證人債權難以實現,甚至不可能實現爲代價;債權難以實現的危機亦並未徹底消滅,只是從原債權人轉給新債權人-保證人。而且保證人所承受危機的程度要幾倍大於原債權人。這可謂保證制度的本質弊端,也是物上保證人(第三質押人及抵押人)擔保的通病。
綜合上面所說的,擔保信託合同就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用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人的相關事項所訂立的合同,此合同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對於協商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真實的意思,只有合理、合法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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