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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怎麼上戶口,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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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收養怎麼上戶口?

事實收養怎麼上戶口?流程是什麼?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覈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和《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並註銷戶口。

5、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 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事實收養登記程序

(1)申請

1、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②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③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羣衆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④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⑥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擡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⑦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⑧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①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②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

③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審查

1、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民法典》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覈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僞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收養條件的,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後,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3)收養人與送養單位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人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到當地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由送養單位的人事部門按《收養登記申請書》中“送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內容要求,填上相應的內容;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意見籤宇、蓋章”欄內,將被收養人來源情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簡要敘述,提出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並簽名,單位的人事(辦公室)部門蓋上單位行政公章;

(4)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送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填好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收養協議書》(2份)一併交給收養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5)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

按照法定程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需要當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領養手續,取得領養證,纔是合法收養。收養人憑合法收養證明,到公安戶籍派出所給孩子辦理戶籍手續。只要收養人資料齊全,基本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