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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時效規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爲接受繼承。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遺產未分割的,視爲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爲中斷。

遺產繼承的時效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