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遺產繼承時間的有效性有明確的規定嗎?
一、法律對遺產繼承時間的有效性有明確的規定嗎?
1、法律對遺產繼承時間的有效性沒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民法典》也對遺產的分割方法進行了闡述,根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規定了遺產繼承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怎樣確定遺產繼承份額?
我國《民法典》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遺產繼承從某個有財產的特定民事主體死亡的時候開始,此後若是遺產一直不分割也是有效的,若是已經開始分割,但是有部分繼承認對分割的方式、份額等存在異議的,此時就有一個法律訴訟時效的規定了。若是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再起訴遺產繼承糾紛的話,則就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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