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與生父母贍養糾紛該如何處理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清除,那麼子女有理由拒絕其生父母的要求。
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如果雖形成收養關係,但收養關係解除時,子女尚未成年,那麼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或雖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與父母協商恢復了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子女對父母有盡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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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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