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取證方法
一、婚外情證據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例如,一方欲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應當提供雙方發生婚外情的證據,如捉姦在牀的照片等,而諸如通話記錄、短信記錄等一般只能證明雙方進行過聯繫,而不能證明婚外情的存在。
(二)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比如,反映雙方不正當關係的照片,應當是真實的攝影,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否則,就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例如,一方拍攝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爲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並拍攝的,是合法的,一般會被採納;如果是闖入第三者住處或闖入賓館房間拍攝的,不但不會被採納,反而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婚外情證據方法
(一)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係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爲宜。
(二)物證
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配偶與第三者私密通話的錄音;捉姦在牀等。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一方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配偶與第三者進出賓館的證人證言;配偶與第三者肢體親密的證人證言;配偶當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證言等。此外,夫妻雙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認出父母與異性有頻繁交往的事實,也可以做證據。
(五)鑑定和勘驗結論
鑑定和勘驗結論包括通過親子鑑定發現配偶與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緣子女;配偶與第三者姘居生活現場的勘驗等。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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