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
這主要因爲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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