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貸婚後屬於共同債務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58W
律師解析:不屬於共同債務,如果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的房貸,可以對該部分財產價值主張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劃分爲共籤共認之債、家事代理之債、債權人舉證之債三種債務類型。
共籤共認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規定。
其核心在於,夫妻雙方是否都對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
家事代理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比如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贍養父母等消費支出。
這些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而不是指爲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項。
債權人舉證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
即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後,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籤共認之債),或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婚前房貸發生在結婚之前,該借款當然不屬於共同債務,如果在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那麼離婚時您是可以主張對此分割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劃分爲共籤共認之債、家事代理之債、債權人舉證之債三種債務類型。
共籤共認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規定。
其核心在於,夫妻雙方是否都對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
家事代理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比如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贍養父母等消費支出。
這些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而不是指爲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項。
債權人舉證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
即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後,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籤共認之債),或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婚前房貸發生在結婚之前,該借款當然不屬於共同債務,如果在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那麼離婚時您是可以主張對此分割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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