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辦理結婚證戶口本上沒有離婚兩字也辦到了,證件有效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96W
律師解析:戶口本上無“離婚”二字並不是二婚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必要條件,您依照婚姻登記規定領取到的結婚證自證件簽發之日起生效。
您後續可以持離婚證,去登記戶籍的公安機關進行戶口本內容的更新,該行爲不會對您已經辦理的結婚證的效力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管理條
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
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
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
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您後續可以持離婚證,去登記戶籍的公安機關進行戶口本內容的更新,該行爲不會對您已經辦理的結婚證的效力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登記管理條
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
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
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
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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