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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是怎樣的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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