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如何讓他淨身出戶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3.3W
律師解答:收集證據、起訴。律師解析:法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軌要淨身出戶的,夫妻一方淨身出戶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男方出軌讓他淨身出戶方法的具體情況如下:
1、若雙方自願簽訂其中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且約定要淨身出戶的一方自願履行,則可以“淨身出戶”,但應以不影響其基本生活爲前提;
2、雖然無法達成協議要求對方淨身出戶,但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離婚時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夫妻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若以對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爲由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對方並不同意的,法院不會做出讓過錯方淨身出戶的判決。但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關於“淨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出軌行爲符合以上情形且證據充分,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但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額度一般也不會太高。因此,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否則很難讓其淨身出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若雙方自願簽訂其中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且約定要淨身出戶的一方自願履行,則可以“淨身出戶”,但應以不影響其基本生活爲前提;
2、雖然無法達成協議要求對方淨身出戶,但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離婚時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夫妻一方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若以對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爲由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對方並不同意的,法院不會做出讓過錯方淨身出戶的判決。但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關於“淨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出軌行爲符合以上情形且證據充分,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但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額度一般也不會太高。因此,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否則很難讓其淨身出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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