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施工合同和實際合同不相同,按哪個標準結算?
一、備案施工合同和實際合同不相同,按哪個標準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備案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
依據《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即雖然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但是,當事人進行了招投標,就適用招投標法,受招投標法的規範和調整。
《招投標法》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行招標或者議標,無法保證公開、公平、公證。
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沒有經過招投標就簽訂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經進場施工,因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和開工證,又補辦了招投標手續,仍然以前一個合同的承包人中標,簽訂了施工合同,進行備案的,前、後兩份合同均無效。應當按照實際履行的前合同進行結算。
《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處理。
因此如果是進行招投標程序後進行的備案的工程項目,根據《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雙方簽訂了投標合同後就不能訂立其他的合同,那麼其他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只要進行招投標的就適用招投標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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